基层干部因扶贫手册中写错两个标点符号,就登上“黑榜”被全县通报,还被扣一年的绩效奖励。(12月1日 新华每日电讯)
扶贫攻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事关贫困群众切身利益;随着时间推移,难度越大,越要压实责任、精准施策;需要这些战斗在扶贫最前沿的基层干部,勇于担当,踏实进取,让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落地生根,引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
扶贫大业本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要求扶贫干部“沉下去”,找准着力点,打好组合拳,将工作做实、做细,不允许有半点马虎;在此特殊时期,对基层扶贫干部从严要求,及时执纪问责,并非就是什么坏事。
动员千篇,不如问责一次。正是因为有了对干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了“问责”,才有效推动了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引领其针工作做实、做细,督促其将党和政府落实到位,加快了扶贫攻坚的步伐。
现实中,基层干部既担负繁重的基层社会管理工作,更需走村串户深入扶贫第一线指导脱贫,还要准备相关资料,其工作任务格外艰巨。而其绝大多数均能做到无怨无悔,甘于奉献;其态度与精神,理当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而事实恰好相反,在扶贫督查过程中,领导稍有不如意,就会因一些细枝末节的事,被“问责”;问责的任性,折射出的依然是权力至上,不仅对基层干部不公,挫伤了其创造性与积极性,更损伤着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执纪问责,其根本目的在于,让干部有担当,能切实履行为民服务的职责,更当发挥“治病救人”与“警示干部”功效;但如果以领导的好恶为标准,其结果比“不问责”还可怕,因此,问责不可任性,理当讲规矩。
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对干部问责,虽然是领导干部手中的利剑,也是其权力,使用得当,能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利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但如果使用不当,不但不能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反倒会让干部无所适从,影响其积极性。因此,面对问责任性,理当说“不”。
首先,问责应主体明确,客观公正,切莫伤害干部。对干部问责本是严肃的事,其主体为纪监部门,事前当深入实际,查清事实,准确衡量其危害性,从相关纪律规定中找准依据,做到有理有据,问责适度,不可冤柱干部。
其次,在问责过程中,既要看“事实”,有理有据,又当充分听取本人的申辩,还得尊重群众的意见,严格规范“问责”的程序,彰显其庄重严肃,杜绝权力影响,力避将其简单化,让问责经得起时间检验。
最后,领导干部要自觉约束权力,在检查与巡视工作过程中,针对干部“不如意”举止,虽有权批评,却不可轻言建议“问责”,而当及时指出、提到批评;因建议很可能转化为“命令”,为迎合上级,地方往往会不加思索地实施“问责”。
问责“任性”,实则是权力任性,不仅损伤基层干部切身利益,更影响其前途与命运,而且与依法行政精神相背,影响着党的形象。因此,问责也当讲规矩,切不可任性。(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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