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名称使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报备机关。报备机关多次出现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视情予以通报。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对报备机关进行书面提醒:有关政治表述不够规范的;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或者引起误解的;
有关规定不够合理的;制定程序不规范的;不符合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的;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报备机关在收到书面提醒后应当主动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方面,防范有关问题产生不利影响。审查机关要求报告处理情况的,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提醒后30日内报告。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备案通过,并要求报备机关进行纠正:违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明显不合理的;不符合制定权限的;其他需要纠正的情形。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审查机关可以发函要求报备机关纠正,也可以由报备机关主动纠正。纠正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等方式。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要求后30日内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对复杂敏感、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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