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完善转变街道职能促进城市基层治理的政策措施。引导街道党(工)委聚焦主责主业,集中精力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有序取消街道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工作任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在中心城区实行,再逐步推开。推动街道办事处工作地方立法。
推动街道赋权扩能。制定街道权责清单,建立街道职责准入制度。县(市、区)职能部门派驻街道机构负责人的考核考察和选拔任用,须征求街道党(工)委意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涉及街道的内容,应当听取街道党(工)委意见。县(市、区)规委会可将街道纳为成员单位。涉及街道的公共事务,一般由街道党(工)委综合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派驻街道工作力量的指挥调度、考核监督等下放给街道。
整合街道党政机构和力量,统筹设置基层党建、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综合性机构。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街道人大工委。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上级职能部门不得要求街道和社区对口设立机构或加挂牌子。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备案制度,明确社区主责主业,确需社区协助办理的事项,须经县(市、区)党委审核同意,并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健全与职责相适应的考评体系,对街道的检查考核由县(市、区)党委、政府统筹安排,上级职能部门一般不对街道进行直接检查考核,确需开展的按一事一报原则报批。探索建立街道评议县(市、区)职能部门的工作机制。(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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