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社会诚信建设越来越关注“老赖”则成为一些失信者的代名词。想当初,我们可能出于救人于危难之中或出于对当事人往日情分的念及而对“老赖”伸出援助之手。可万万没想到“老赖”最终选择的是逃避债务甚至在法院判决下虽具有偿还能力但仍旧拒绝执行。
现如今不讲诚信的“老赖”越来越多,针对失信者的“黑名单”制度的落实范围也逐步延伸,就拿新闻中提及的铁路部门来说,对于失信者他们say no.此举看似无情却有情,是对失信者该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让这些因失信而被拒乘的“老赖”脸红。唯有如此才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有助社会诚信文明建设。
但是话说回来,当今社会讲诚信、守信誉的人还是占大多数,但就因为这“一粒老鼠屎,搅坏一锅汤”,他们的“赖”行为不仅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养成,更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在加强社会主义市场动经济建设进程中,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的内涵,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强化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尚宽容的新型人际关系。倘若不加以治理,终将导致社会诚信缺失、价值观念扭曲、市场秩序混乱、法律尊严受损等恶劣影响。所以,对他们进行信用惩戒,限制他们的 “自由”,是加强诚信建设的必然要求,具有维护道德规范和法律尊严的双重意义。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氛围,从而使讲诚信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惠、赢得尊重,讲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获得支持、实现发展。
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的大力推进,“老赖”们的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小,以至于寸步难行。而建立“黑名单”制度以及类似限制失信者不得乘坐指定等级火车的法律等手段则显得更为有力。制约“老赖”不应当只停留在道德层面,公开曝光行为对于他们来说无伤大雅,要治理“老赖”还得依靠制度的约束和法律的惩戒,出手就要有一记响亮的耳光,让“老赖”寸步难行,才可以从根源上遏制这种“赖”行为,让其不能当“老赖”,不敢当“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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