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电(记者罗沙)记者13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至2018年10月,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8万余件,包括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有效保障受不法职权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华网11月13日)
法谚有云:“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具体而言,一项权利的存在、保护或实现需要以法律给他提供相应救济途径为前提。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将有利于权利受到不法职权行为侵害的公民,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弥补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对于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价值,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存在有利于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形成有效地法律制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要是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而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进而造成规定损害的,国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这就对国家权力运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法定权限、程序、时限的要求,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司法机关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也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否则,因权力不合法规范行使,而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存在,将为公民提供有效地权利救济渠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有国家侵权行为的存在,且给当事人造成了相应损害。公民就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来获得权利救济。这项制度的存在,将使法律规定的应然权利变成切实可行的实然权利。
相信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权力的运行将更加规范,公民的合法权益将获得更加强有力的保障。(文/川东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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